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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6-05-20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及相关办事流程,成都市各区市社保局对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期间的并发合并症报销条件及报销时限等做出更有利于参保企业及员工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客户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具体通知及告知如下:

一、报销时限的延长:从以前的90天延长至最新规定的1年。

最新规定:

“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期间的并发合并症后,分别在婴儿出生、手术时间、出院时间之日起1年内申请报销。”

二、报销时缴费月数的规定放宽:从以前连续12个月,变更为未缴满12个月的,待连续交费满12个月后再核定待遇。

最新规定: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待连续交费满12个月后,再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三、待遇享受人群放宽:

最新规定: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待连续交费满12个月后,再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此类情况医疗、生育津贴正常报销。申请拨付时除规定的原有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或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用人单位垫付情形:

最新规定: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医疗待遇。”

此类情况1:有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标准的,用人单位按照标准予以垫付,待待遇拨付后可向员工要回;

此类情况2:类似生育并发症,截止目前未有医疗费标准的,成都市社保局仍在商讨之中,新规定待确定后告知。

五、产假期间,社保局根据产假天数发放的生育津贴仍维持原有规定:

原有规定产假天数及津贴:

按照顺产98天、剖腹产113天的津贴计算。

六、并发合并症的基金支付归属:

最新规定:

“在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生育、计划生育期间的并发合并症,申请生育报销;

“同时符合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症住院,但住院期间未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即住院未生育的并发合并症申请医疗报销。

 

以上通知,请知悉。若有疑问,请联系我司相关联系人。

            

 

                    四川菲斯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